投资项目代码 | 2504-440105-04-01-310590 | ||
投资项目名称 | 广州市海珠区三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S4地块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 | ||
招标项目名称 | 广州市海珠区三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区S4地块复建安置房建设项目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 ||
标段(包)名称 | 广州市海珠区三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区S4地块复建安置房建设项目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 公告性质 | 正常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 | 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道三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区S4地块 | ||
资金来源 | 国有或集体投资 | 资金来源构成 | 国有或集体投资100.00% |
招标范围及规模 | 三滘村S4地块安置房项目用地面积15739平方米,可建设用地面积12981平方米。建筑面积277823平方米。计容面积176200平方米(含产业用房面积174710平方米、配套公建1490平方米),不计容面积101623平方米(含地下车库75623平方米;架空层、梯屋、设备用房、避难层等26000平方米),以及相关配套工程。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其中,基坑支护工程的占地面积约14832平方米。基坑开挖深度约21.65米,基坑周边长度约554米。内容包括基坑支护、土方开挖,以及供水供电、排水、临时道路等。本项目属于一般公共建筑,最高建筑层数为58层,建筑限高为250米,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最终以正式规划条件及批复要求为准。 | ||
招标内容 | 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发包人要求等资料,负责广州市海珠区三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区S4地块复建安置房建设项目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从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发包人要求及合同条款):2.5.2.1设计及相关工作:负责本项目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工作(包含与初步设计工作衔接、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等阶段),负责本项目范围内(或红线外建设影响范围内)的临水、临电、临时道路等相关临时设施的设计工作,以及与后续项目设计衔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临时道路、施工用水用电、临时给水、排水、施工围墙、基坑支护工程的溶土洞处理(如有)、设计衔接等设计工作,以及基坑支护工程施工期间的临时驻场办公场所设计(临时板房、景观绿化、旗杆)等所有临时设施的设计工作,负责上述相对应的造价文件的编制工作。确保满足国家、省、市现行有效规范的要求,满足施工进度及施工安全要求,满足周围建筑物及构造物的安全要求,并保证通过各项技术评审。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编制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图纸(包括设计说明、基坑平面图纸图、配筋图、基坑监测点位图纸、节点大样等详图),系统地明确施工应急预案(措施)和相应的施工要求等。(2)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施工,发包人有权在限额范围内,根据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和承包工程量进行适当调整。(3)承包人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结合初步设计文件,修改完善基坑支护方案,并完成支护工程的施工图设计,为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提供依据。②明确基坑支护工程的监测要求,提出有效、经济的基坑监测方案,提供监测点位置及有关监测预警值,协助发包人选择基坑监测单位所需要的资料及技术文件。③参与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基坑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施工方案,提出基坑施工注意事项,确保基坑开挖过程、工艺等与基坑支护设计计算假定条件相吻合。④及时参与解决基坑开挖及支护施工期间存在的工程技术问题,确保基坑工程施工安全。⑤参与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节点验收(发包人提前24小时通知)、发表设计方意见。2.5.2.2施工及相关工作:根据项目相关资料及施工图纸,承担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或项目建设影响范围内)所涉及建设内容的基坑支护工程等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详见发包人要求、合同等。 | ||
工期(交货期) | 531个日历天(包括设计工期和施工工期),其中,设计工期30天,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施工工期501天(不含降水和土方回填工期)。最终的进度计划按合同约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实施,具体施工开工时间以总监 |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 | 14621.61059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是 | ||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 投标人资质要求: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3.1.1、3.1.2资质。3.1.1工程设计资质(若为联合体,指承担设计任务的任务方):国内申请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香港企业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应符合本招标项目对工程设计资质的要求。外国或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香港企业如不单独参加投标,也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3.1.2工程施工资质(若为联合体,指承担施工任务的任务方):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3.2 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3.2.1联合体投标的,应以承担设计任务的一家单位为主办方,并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应明确确定联合体主办方以及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若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多于一家,还需明确其中一家为施工总负责方)。3.2.2投标人拟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必须是联合体中对应分工成员的正式员工;除项目负责人满足设计负责人要求的,可兼设计负责人外,其余人员不得重复兼任。3.2.3联合体的资格条件按联合体任务分工进行评审[其中工程设计资质以承接设计任务的任务方为准;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以主办方的为准;工程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以承接施工任务的成员单位(若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多于1家,则施工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由施工总负责方委派)为准]。3.2.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组成联合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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