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驻马店市示范区公安分局及刘阁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公示单位 | 河南有色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一类用地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4-04-11 15:29 至 2024-04-26 15:29 | |||
行政区划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 地块面积(m2) | 14540.07 | |||
地块规划用途 | 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及刘阁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用地,用地性质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01机关团体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驻马店市金顶山路与金沙路交叉口东南角 | |||
经度 | 113.975671 | 纬度 | 33.019038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4-03-07 至 2024-04-09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河南有色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 单位联系人 | 韩永超 | 单位联系电话 | 18100323518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韩永超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8100323518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韩永超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8100323518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驻马店市淮河大道与薄山路交叉口西南角华尔大厦 | |||||
报告主要结论 | 1、本次调查地块为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及刘阁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用地,位于金顶山路与金沙路交叉口东南角,调查地块面积14540.07m2,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3.975671°,北纬33.019038°。根据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及刘阁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用地规划条件的函,该地块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2、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及刘阁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用地原为刘阁街道办事处吴楼村集体用地,用地性质为农用地,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驻马店2023年度第九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3〕1507号)批准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已完成征收补偿。 3、调查地块使用情况变化如下:调查地块历史上为农用地,主要用于经济林种植,未曾作为工矿企业生产用地、生产性工业企业或规模化养殖场、家庭小作坊;未涉及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无污水地下输送管道、渗坑渗,无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废水排放至本地块内;未长时间使用较难降解的农药,未曾发生过其他环境污染事故。经过分析,调查地块历史和现状不存在污染因素。 4、调查地块周边和1 km范围内的企业主要为驻马店市工大实业有限公司。通过产排污分析、治理设施分析和污染物迁移途径分析,认为周边污染源对地块的影响较小。 由上述地块内部及周边污染识别情况可得调查结论: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不存在确定的、可造成土壤污染的来源,地块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低,根据《驻马店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指引(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地块满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要求,该地块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 |||||
地图展示 |
项目名称 | 驻马店市示范区公安分局及刘阁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公示单位 | 河南有色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一类用地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4-04-11 15:29 至 2024-04-26 15:29 |
行政区划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
地块面积(m2) | 14540.07 |
工业活动历史 | 无 |
地块规划用途 | 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及刘阁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用地,用地性质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01机关团体用地) |
经度 | 113.975671 |
纬度 | 33.019038 |
地块详细地址 | 驻马店市金顶山路与金沙路交叉口东南角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4-03-07 至 2024-04-09 |
报告编制单位 | 单位名称:河南有色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联系人:韩永超 联系人电话:18100323518 |
钻探单位 | 无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韩永超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8100323518 |
土地使用权人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政府 土地使用权人: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韩永超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18100323518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驻马店市淮河大道与薄山路交叉口西南角华尔大厦 |
公示主要结论 | 1、本次调查地块为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及刘阁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用地,位于金顶山路与金沙路交叉口东南角,调查地块面积14540.07m2,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3.975671°,北纬33.019038°。根据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及刘阁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用地规划条件的函,该地块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2、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及刘阁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用地原为刘阁街道办事处吴楼村集体用地,用地性质为农用地,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驻马店2023年度第九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3〕1507号)批准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已完成征收补偿。 3、调查地块使用情况变化如下:调查地块历史上为农用地,主要用于经济林种植,未曾作为工矿企业生产用地、生产性工业企业或规模化养殖场、家庭小作坊;未涉及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无污水地下输送管道、渗坑渗,无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废水排放至本地块内;未长时间使用较难降解的农药,未曾发生过其他环境污染事故。经过分析,调查地块历史和现状不存在污染因素。 4、调查地块周边和1 km范围内的企业主要为驻马店市工大实业有限公司。通过产排污分析、治理设施分析和污染物迁移途径分析,认为周边污染源对地块的影响较小。 由上述地块内部及周边污染识别情况可得调查结论: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不存在确定的、可造成土壤污染的来源,地块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低,根据《驻马店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指引(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地块满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要求,该地块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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